11月20日,南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做客南充融媒APP和FM100.4南充综合广播《政策导航》直播间,相关科室负责人就市民关心的新房、产权变动、交易过户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权威解答。
主持人:不动产登记是产权保障的关键环节,首先关注新房问题。如果购买商品房两年后,开发商一直没办大产权,该怎么维护自身权益?
答:大产权即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对于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屋,预购人可以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来维护自身权益。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由预售人和预购人双方一同申请,如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可由预购人单方申请,办理时提供登记申请、身份证明材料和购房合同。
主持人:开发商办大产权时要求业主额外缴纳“服务费”,这部分费用是否合理?
答:开发商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需缴纳不动产登记费,不动产登记费由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缴纳。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即不动产登记费应由开发商缴纳。因此开发商办理大产权时不应要求业主额外缴纳“服务费”。但开发商为业主代办转移登记时,双方可约定代办服务费,业主不愿由开发商代办的可领取申请材料自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答:办理商贷转公积金贷款,应先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再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
主持人:“商转公”期间,不动产登记信息会临时变更吗?会不可能影响房贷还款的连续性?
答:在“商转公”申请期间,不动产产权已经登记在权利人名下,原商业贷款的抵押信息暂不会发生明显的变化,待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重新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抵押登记。需注意的是,原商业贷款未结清前应继续按借款合同按期还款。
答:2016年9月23日前办理的抵押登记,在房管部门档案馆领取产权证书;2016年9月23日后办理的抵押登记,产权人持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原件到不动产登记大厅窗口领取。
一、公证委托。受托人凭明确标注“代领不动产权证书”委托事项且在有效期内的公证书,即可办理领取。
二、现场委托。产权人与受托人双方一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咨询台或窗口现场签订书面委托书,经两个及以上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签字见证后,受托人持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即可代领证书。
主持人:车位产权也是购房时的重点。要是买房的同时购买了车位,但由于研发企业没有缴纳地下空间使用费,没办法办理产权登记,该怎么办?
答:根据《南充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规定,2014年3月7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且涉及地下空间的开发项目,需缴纳地下空间使用费,针对研发企业因资金紧张无法全部缴清出让金的,可由研发企业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按照“交一卖一办一”政策办理地下车位(车库)不动产登记,可先评估缴纳部分车位出让金和税款及提供项目竣工验收等有关的资料,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车位的所有权首次登记后,业主即可申请车位(车库)转移登记。
主持人:在家庭产权变动中,房屋分割、赠与、继承是高频场景。比如,婚内共同按揭的房屋,离婚协议约定归女方,银行贷款也由女方归还,能办到女方名下吗?
答:需区分情形:按揭商品房若要办理到女方名下,需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变更抵押人的书面意见书。若银行同意,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持不动产权证书、离婚证、离婚协议,银行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书,双方一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离婚分割,领取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后再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先和银行一起申请变更抵押人为女方,然后双方再一并申请办理预转本和离婚分割;若银行不同意变更抵押人,只能待贷款还清后,银行办理了抵押注销,双方再共同申请办理离婚分割至女方名下。
主持人:离婚时,夫妻共同房屋协议归一方所有,办理产权证时必须当事人共同到场吗?
答:需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申请。离婚析产是已经登记的夫妻共同财产,因共有人增加或减少及共有份额变化导致的不动产权利转移,办理离婚时离婚协议书虽然已在民政局备案,但它本质是民事合同,离婚后还可通过双方协商修改,甚至通过诉讼撤销。因此,双方当事人不共同到场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机构无法判断协议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法保障登记结果准确。
答:分情形办理继承登记:办理了继承公证的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申请登记,提供公证书、产权证及继承人身份证明;未经公证的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非公证继承并登记申请,办理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不动产权证书;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火化证、墓碑照、骨灰盒存放证、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国家机关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等,以上证明任选其一;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乡政府或国企、事业、机关单位出具都认可),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答:2016年9月23日前,不动产登记由房管、国土部门分别办理,也许会出现土地证和房产证用途不一致的情况。一是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2016年9月23日前依法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原办理的证书法律上的约束力不受影响;二是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规定,分散登记时,已经分别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不影响买卖。
主持人:二手房交易中,通过中介买房子,登记后发现房子有问题,卖方也同意退房,能不能撤销?
答:要分情况处理:对于申请的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全体登记申请人可共同申请撤回登记申请;对于当事人申请撤回的登记事项已经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予撤回,只能通过法院裁定后再申请更正或变更登记。
答:房屋转移登记需买卖双方一同申请,卖方无法到场的可去当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由受托人持经公证的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等代办,如果卖方不愿配合到场也不愿委托,就需到法院确认交易行为,出具法律文书才能办理。
主持人:卖方房产证上是夫妻共有产权,仅一方到场签字办理过户,不动产登记中心会受理吗?
答:不会受理。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由当事人双方一同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所以卖房必须小两口共同当场申请。若卖方一方不能到场的可办理委托,委托书可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也可提交未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见证办理。
答:不可能影响落户。权利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后,可到公安户籍管理中心办理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