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做实走深,优化实验区营商环境,规范实验区二手车流通管理,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及管理规范,现就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备案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登记,营业范围应有“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事项;
(四)场地应设在靠近城市公路主干线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交通便捷,易达性好,辐射范围广;
(五)以自有产权或租用现有闲置建筑及场地开设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建筑用途须为商业建筑。
(六)二手车交易市场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并能为二手车经营商户提供固定的办公场地及配套设施;
(七)设有车辆展示区、查验区、评估区、客户休息区和交易手续办理区(统一收银)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场地功能区域划分清楚并设有标识牌,环境卫生整洁;
(八)交易大厅明显位置应设置醒目的公告牌,明示二手车交易流程、各种代办服务、需要注意的几点、收费项目及标准、客户查询和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九)具备能为买卖双方提供车辆合法性检验、二手车展示、鉴定评估、代办转移登记服务、保险、纳税、抵押贷款、信息查询、受理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等服务功能;
(一)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登记,营业范围应有“汽车销售”事项;
(三)具备收购、销售、展示、售后服务功能,可提供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抵押贷款等代办服务功能;
(一)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公司能够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
(二)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营业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备案。备案企业应如实填报经营内容等信息,区经济发展局要及时将备案企业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税务部门;
(三)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四)汽车销售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五)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转移登记时,公安机关应按照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待销售二手车单独签注管理细则的通知》(公交管〔2022〕307号)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最大限度优化经销企业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办理流程;
(六)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公安机关、税务部门共享核查信息,税务部门充分运用共享信息,为有关企业开具发票提供信息支撑。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3年6月1日印发的《关于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岚经发〔2023〕83号)文件同时废止。若今后上级部门出台规定、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以上级规定、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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